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074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嶺股受刑人謝允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所為之112年度聲字第1074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確定判決」欄編號1之確定日期「111年11月12日」,應更正為「111年11月2日」。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而該誤寫情形於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並無影響,依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姿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書記官吳宜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