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假處分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號聲請人 鄭陳萫
鄭秀儷 A01真實姓名住所詳卷B01真實姓名住所詳卷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C01真實姓名住所詳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兆寅 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假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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