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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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66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玉玲
被   告 丙○○
      丁○○
      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6月13日上午9時7分在
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如曾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院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者,請
具狀陳明案號以便調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王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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