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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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66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玉玲
被 告 丙○○
丁○○
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6月13日上午9時7分在
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如曾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院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者,請
具狀陳明案號以便調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王依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