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字第109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宋建璋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109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5月17日上午10時0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杰正
  書記官 蔡曉卿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柒仟參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柒仟零玖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蔡曉卿
           法 官陳杰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蔡曉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