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交簡字第3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交簡字第3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中交簡字第3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婉容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304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徐婉容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徐婉容違反駕駛人之注意義務,以致發生本件車禍,導致告訴人 張正雄 受傷,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考量被告之過失程度、告訴人所受之傷勢、被告自陳為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之生活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基本資料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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