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132號原告 張瓊柳 被告 張修豪 訴訟代理人 張順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1月24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珍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幸雪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132號原告 張瓊柳 被告 張修豪 訴訟代理人 張順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1月24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珍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幸雪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