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540號原告亞洲時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威成
張朝翔 被告 林瑾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陳威成、張朝翔為原告亞洲時尚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定有明文。如常務董事或董事未互推一人代理,則依同法第8條第1項規定意旨,應由全體常務董事或全體董事代表公司(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59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確認債權不存在等訴訟,起訴時雖以 陳浩正 為其法定代理人,惟陳浩正於民國108年7月8日本件訴訟繫屬中已辭任董事長及董事職務、另名董事 蔡彥輝 亦辭任董事職務,並於108年8月14日為變更登記,目前原告尚有董事陳威成、張朝翔2人等情,有臺中市政府108年8月28日府授經商字第10807462010號函所檢附資料在卷可稽(參本院卷第161至173頁),足見陳浩正之法定代理權已消滅,惟迄今董事陳威成、張朝翔亦未互推一人代理董事長,依前開條文規定及裁定意旨,即應由全體董事代表公司,且兩造迄未為以書狀對原告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之規定,裁定命原告董事陳威成、張朝翔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書記官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