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3號原告 巫禎祥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 律師被告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96,752元(即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6,44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年度救字第
2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書記官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