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472號聲請人即清算人 楊哲同 上列聲請人因郝運纖維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四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郝運纖維有限公司(下稱郝運公司)之清算人,因尚須時間造具財產目錄送交股東查閱及為賸餘財產之分派,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爰聲請鈞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經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49號、108年度司司字第66號卷宗審查無誤。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