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74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呂季美 上列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何束美 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1119地號,同段184建號之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