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4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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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七五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叁拾玖萬捌仟貳佰伍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柒仟玖佰玖拾伍元,折合新台幣伍萬叁仟玖佰捌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叁仟玖佰肆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部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
書記官柯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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