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138號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
2樓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民國97年12月25日所為之裁決處分(原處分案號:北市裁罰字第裁22-AE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以異議人甲○○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國97年10月15日1時22分行經最高速限時速50公里之臺北市○○區○○○道南向出口處路段時,以時速62公里之速度行駛,超速12公里(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滿20公里),經雷達測速自動照相設備拍照取證後,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員警以異議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規定之行為,予以掣單逕行舉發。嗣異議人於舉發通知單上所載之應到案日期前(即97年12月2日前)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申訴,經原處分機關認異議人之申訴為無理由,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第63條第1項第1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裁處新台幣(下同)1,600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該雷達測速儀所拍相片位置係距懷恩隧道北向南出口約100公尺之處,而懷恩隧道北向南出口並未設有速限標誌牌,另懷恩隧道內亦無任何速限標誌可資參考,而依現場照片所示,在懷恩隧道北向南入口前100公尺處所設立之速限標誌,距雷達測速儀所拍位置點已超過600公尺以上之距離,二者之間已經過懷恩隧道所處區段,速限已有變化,致使異議人無法明確知悉拍照地點速限為何。另查前述速限標誌雖於日間可勉強辨識「常有測速照相請依速限行駛」字樣,但於夜間則完全無法辨識內容,異議人被舉發時間係凌晨1時22分,此時已完全無法辨識該速限標誌任何字樣等語。
三、按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除有第43條第1項第2款情形外,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有第40條規定之情形者,並記違規點數1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第63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異議人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97年10月15日1時22分行經最高速限時速50公里之臺北市○○區○○○道南向出口處路段時,以時速62公里之速度行駛,超速12公里(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滿20公里),經雷達測速自動照相設備拍照取證後,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員警以異議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規定之行為,予以掣單逕行舉發等情,為異議人所不爭執,並有舉發照片、舉發通知單在卷可考,是異議人駕駛前開自用小客車於前揭時、地超速行駛之事實可以認定。異議人固以前開情詞為辯,然查,本案警方執行測速照相之地點前方約500公尺處設有固定式速限50公里之圓形警告標誌及「常有測速照相請依速限行駛」之黃底黑字長方形警告標誌,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97年11月19日北市警文一分交字第09732897
500號函、現場照片在卷可憑,是警方測速照相舉發之程序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3項之規定(即「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按:即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之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一百公尺,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三百公尺前,明顯標示之。」且測速照相位置與速限標誌位置相距500公尺(或異議人所稱之600公尺)之距離,亦屬駕駛人於看見速限標誌後可以預期前方出現測速照相設備之合理距離,是異議人所稱二者之間已經過懷恩隧道所處區段,速限已有變化云云,自屬無稽。又異議人於行車時,本即應注意道路上相關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0條參照),異議人所行經之上開路段時,既設有固定式速限50公里之圓形警告標誌及「常有測速照相請依速限行駛」之黃底黑字長方形警告標誌,自無諉稱沒有看見之理,至異議人辯稱於夜間完全無法辨識內容云云,惟依現場照片所示,上開速限及文字警告標誌係懸掛固定於路燈桿上,且該路段每隔一段距離即設有路燈,再加上異議人所駕駛車輛之車燈,其光線縱然較諸白天自然光線稍嫌昏暗,應尚足以令用路人得以辨識,是異議人上開所辯,顯不足採,至為灼然。從而,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第63條第1項第1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1,600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於法自無不合,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交通法庭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