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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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4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遵堯指定辯護人林永山律師被告潘崇元指定辯護人 何崇民 律師被告SUPORNPH.指定辯護人 白裕棋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一年五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洪志賢
法官簡佩珺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書記官許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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