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徐筱晴 原告 徐嘉鈞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王慕蓉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 律師被告 謝和龍 被告佳鑫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曾阿梅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生全 律師上列被告謝和龍、佳鑫交通企業有限公司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楊志雄
法官方鴻愷法官陳海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