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2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簡字第239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建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邱建榮」後補充「共同」。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邱建榮」後,漏載「共同」,惟於判決理由欄內及論罪法條欄已說明被告與 邱瑞家 為共同正犯之意旨及引用刑法第28條之規定,依前開說明,為漏寫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補充。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書記官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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