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911號聲請人即被告 呂曜麟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0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406號判決,判決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被告因家中父親近期車禍手斷無法照顧家中高齡祖母及被告2名未成年子女,請求准予新臺幣40萬元具保,被告具保後也會每日到家中附近派出所報到來代替羈押手段,好讓被告先返回社會安頓家中一切,如到執行日被告也會隨傳隨到執行刑期,請求准予具保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以自己名義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形式上應屬適法,合先敘明。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民國112年8月15日起執行羈押。被告雖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06號判決確定,已於112年10月26日發監執行,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及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各1份在卷可查。被告既已判決確定入監執行,已經脫離羈押之執行,本院無從審酌是否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郭世顏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書記官陳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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