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協同結算合夥財產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45號原告 黃育文 訴訟代理人 劉順寬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勝郎 等間請求協同結算合夥財產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結算兩造間如附表所示之合夥財產,第2項請求被告於結算後,應依結算結果給付原告應得之財產,及自結算終結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上開聲明即合夥之權利係屬財產權之範圍,應認係因財產權涉訟,而聲明第1項與第2項請求之訴訟標的雖有不同,惟從經濟目的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報其於清算合夥財產後得分得之金額扣除已領部分,為900萬7,0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0,199元。
二、被告謝勝郎、 謝何貴嬌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被告國昌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 謝文宗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若已經開始清算程序則提出其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書記官周煒婷附表:
編號建案名稱合夥購地時間購地地點(苗栗縣公館鄉)1民生街建案(8戶)103年6月間館興段179地號等土地2鶴山村建案(12戶)105年7月間鶴子岡段210地號等土地3館華巷建案(4戶)在上開編號1、2興建期間館興段館華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