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334號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麗玲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明相對人是否擁有本○○○鄉○○○段○○○○○○○號土地之持分?如是,則請提出該土地登記謄本,並表明前開地號土地持分為何未併同設定抵押權?
二、提出本件抵押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之證明文件(如歷次繳款明細)。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