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小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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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小字第572號
原 告 羅佳鈴
被 告 王文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於民國109年3月2日21時許,使用轉帳功能
轉帳新臺幣12,425元,誤輸入被告帳戶號碼,致前揭款項匯
入被告帳戶,經透過被告帳戶銀行均無法與被告取得聯繫,
爰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前揭款項。經查,本件被告之地址為雲
林縣臺西鄉,有中國信託銀行函附資料及被告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應由被告住所所在地之
法院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書記官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