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19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債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198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246號),被告於本院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92年度訴字第252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乙○○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處分其財產,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明知其於民國86年6月14日及同年8月2日向台南縣歸仁鄉農會(下稱歸仁農會)貸款合計新臺幣(下同)50萬元,因未依約清償,經歸仁農會向本院聲請核發90年度促字第11307號支付命令獲准,並於90年8月13日確定。
詎乙○○於歸仁農會取得上開執行名義後,竟意圖脫產損害歸仁農會之債權,於92年11月6日將其所有位於臺南縣○○鄉○○○段地號1049之8及1049之31號土地(起訴書漏載1049之31號土地)及其上建號3575號建物(臺南縣○○鄉○○村○○○○街○○號,即乙○○現住處所),以買賣名義為移轉處分予 江福文 ,以此方式規避債權人之追償,致損害歸仁農會之債權。案經歸仁農會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乙○○於本院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之自白,核與告訴人臺南縣歸仁鄉男會之指訴情節相符。
㈡卷附臺南縣歸仁地政事務所於95年4月21日所登記字第09500
03890號函檢附之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
㈢卷附告訴人歸仁農會檢送之本院90年度促字第11307號支付
命令、本院91南院鵬執慎字第6348號債權憑證、土地及建築物登記簿謄本、借款申請書、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切結書及授信約定書。
㈣證人即告訴人所屬職員 許和 全於偵查中之證言。
㈤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歸南派出所勤區警員制作之查訪紀錄
(內載被告的確住於所有權移轉標的物之臺南縣○○鄉○○○○街○○號房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麗雅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