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2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2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256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25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影音光碟片「死神」伍片,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於民國96年1月22日查獲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並查扣盜版影音光碟片「死神」5片。經查上開扣案之物均屬被告所有,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被告亦經緩起訴期滿簽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調偵字第32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附卷可稽;而該案查扣之盜版影音光碟片「死神」5片等物,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警詢中供述明確在卷,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宣告沒收,依前開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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