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九二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聲沒字第二六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貳壹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按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三一七號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四二一二公克),經送國防部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中心九十二年八月四日(92)宇鑑字第一0四九六號鑑驗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顆粒一包確係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四二一二公克,此有國防部憲兵司令部刑事鑑驗中心九十二年八月四日(92)宇鑑字第一0四九六號鑑驗通知書一紙在卷可證,係屬違禁物,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俊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秋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