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53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王繹灃 即王勝
勇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4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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