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聲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聲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聲字第62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蘇美文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蘇美文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6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苑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佩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