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聲字第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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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聲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聲字第62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蘇美文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蘇美文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6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苑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