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12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菁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31,0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3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彥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書記官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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