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原易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易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朝德豪選任辯護人王政琬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緝字第250、322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7月21日下午3時40分在第二法庭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協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書記官江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