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789號抗告人106年度救字第214號即原告 符音 訴訟代理人 陳昱元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 莊崑山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暨聲請訴訟救助事件,經本院於106年12月15日裁定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而抗告人嗣提出民事抗告狀,內容提及「管轄權非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所屬」等語,核其真意係欲對本院上開移轉管轄裁定聲明不服而提起抗告,惟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