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補字第572號
法定代理人 卓昀劭
被告 黃世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8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應陳報之事項:
㈠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000號7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及異動索引。
㈡是否有經管委會決議變更系爭房屋住戶之管理費收費方式?請提出原告完整住戶規約、所訂管理費計收方式之規約條項,及提出對於被告房屋計收管理費之計算標準、歷年管理費收繳、欠繳紀錄。
三、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應含起訴後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書記官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