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91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181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威   

           住同上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賀預清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賀預清勞保及郵局資料,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應由債務人住所地管轄,又債務人住所係在屏東縣萬巒鄉,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