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75號原告好是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 高力熱 處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