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北簡字第3900號
原 告 陳彥伯
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 律師
複 代理人 謝佳縈 律師
被 告 黃英傑
黃鈺琦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永成 律師
戴君豪 律師
闕言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5年度
審易字第1143號妨害名譽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5年度
審附民字第1128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黃英傑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
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黃英傑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黃英傑如以新臺幣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黃英傑於民國105年1月7日在網路留言板「批踢踢實
業坊」以帳號super0000000(下稱系爭帳號)在看版「Goss
iping」(八卦版)發表如附件標題:「〈爆掛〉在台北市
某局處睡午覺,做了個夢」之文章(下稱系爭文章),系爭
文章中使用:「 腫大平 、 重伸彥 、 午叔華 、 東彥柏 」、「台
北市」、「這些議員」、「審總預算」等文字,將文字部首
或發音稍加聯想,一般人皆可辨認被告黃英傑所影射者為當
時臺北市市議員 鍾小平 、 童仲彥 、 許淑華 議員及原告陳彥伯
,系爭文章更影射及不實指控原告為「不乾淨的黑黑議員」
、「信仰舊政治的、金權政治的議員」、「跟特定產業有關
」、「根本性地阻擋了所有交到議會送審的參與式預算,因
為參與式預算徹底撼動了地方議員在款項、預算執行、分配
等等的過程中可以分得的巨大利潤」之文章。被告黃英傑就
上述言論完全未查證,且已非對於可受公評事實之為適當評
論之範圍,而是單純就其個人臆測發表完全未經任何查證之
事實陳述。再者, 萬毓澤 副教授之文章從未言及議員個人反
對參與市預算可能之動機,被告黃英傑稱議員反對參與式預
算制度與是因為與工程建議款間有直接因果關係,顯非我國
參與式預算之實務狀況及事實,被告黃英傑於系爭文章中指
稱原告阻擋參與式預算即為「金權政治」、「不乾淨黑黑議
員」,顯然與其所援引之萬毓澤副教授之文章論點相異;而
臺北市前議員 楊實秋 、銘傳大學 陳朝建 教授及其學生之研究
結果中亦未特定「原告」個人有上述所謂利益取向或利益輸
送之行為之資料,則被告黃英傑並無證據證明有相當理由確
信其傳述者為真實。
㈡、系爭文章所附之照片為臺北市議會送審參與式預算過程之會
議現場照片,而議會現場照片,應非一般民眾及被告黃英傑
所能取得,亦非記者攝影之角度,顯然是任職於臺北市都市
發展局之被告黃鈺琦所拍攝,而被告黃鈺琦與被告黃英傑為
姊弟,且上開帳號super0000000之文章曾留有被告黃鈺琦
之私人手機號碼,足認應係被告黃鈺琦與被告黃英傑兩人共
同參與、籌畫文章,以此傷害原告之政治形象及社會聲譽。
㈢、被告黃英傑發表系爭文章之平台「批踢踢實業坊」為全臺目
前使用人數最龐大的BBS網路言論空間,註冊總人數約150
萬人,且「八卦版」為PTT目前最熱門的板面,網友於系爭
文章下之留言數就超過500則以上,足認被告黃英傑之行為
已使社會大眾對原告產生不實之負面烙印,認為原告係不負
責任、收賄拿錢之政治人物,侵害原告名譽權。原告之市議
員職業係以選民信賴為基礎,被告之行為已對原告之形象及
名譽造成重大打擊,原告長期以來經營之政治形象、名譽、
威望、信任、人脈皆遭受嚴重貶抑,並受有精神上之重大痛
苦,原告自得向被告請求精神慰撫金。為此,爰依民法第18
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第185條及第195條第1
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黃英傑部分:原告係臺北市議員,自參選角逐時起,即
屬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其就議員工作之履行,亦
當為涉及公眾事項領域之事項,被告黃英傑對原告、就其議
員工作範圍內提出之言論,有真實惡意原則之適用。系爭文
章,係針對可受公評之事所為適當評論, 細鐸 原告與其他臺
北市議員向來於議會及媒體之發言,並參酌臺北市政府推行
此制度時所受阻礙之相關報導、鍾小平、本件原告及許淑華
於市議會發言紀錄、104年8月28日發行之臺北市議會公報
、104年11月12日蘋果日報報導、國立中山大學社會學系萬
毓澤副教授台灣推動「參與式預算」的反省與前瞻之文章、
臺北市前議員楊實秋職業心得、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學研究所
陳東升 教授《金權城市》一書、銘傳大學陳朝建教授及其學
生的研究結果等,併參考諸多社會學、政治學研究而得出之
價值決斷,而據以發表上開言論,被告黃英傑並非無故憑空
指摘,而係經謹慎思考,業經合理查證,並有相當理由確信
為真實,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無過失;另就系爭文
章中所謂「與特定產業有關」等語,係指原告為臺北市議會
之議員,本即代表其選區之多數選民,並根據所提出政見,
吸引不同族群、年齡層,甚或不同「產業」之選民將選票投
給原告,而未指涉有收受該特定產業之不法利益,僅陳述客
觀事實,亦無負面評價意涵;又系爭文章中「不乾淨的黑黑
議員」部分,則應屬於意見表達,所謂黑黑,則是指迴避民
眾之監督,參與式預算本即為代議民主與直接民主之折衷,
其制度目的也是要消滅代議民主難受民眾直接監督之弊害,
故此部分評論,除並非針對原告所為外,更與文章主旨切合
,針對反對參與式預算之議員為被告黃英傑主觀認定之評論
,屬於對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之範圍,應無不妥,亦屬
合理評論,爰無以故意或過失侵害原告名譽權之不法意圖等
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黃鈺琦部分:系爭文章發表時,其人在臺北市政府都市
發展局(下稱都發局)加班,根據系爭文章發表來源之IP位
址,可知被告黃鈺琦並非發表文章之人。原告僅憑被告黃鈺
琦任職於都發局,及一張原告稱並非記者攝影角度之照片,
逕認被告黃鈺琦有共同參與、籌畫系爭貼文,顯為原告臆測
而無理由,被告母親曾請被告黃英傑於PTT實業坊上代為發
表租屋資訊之文章,並留下被告黃鈺琦之私人手機號碼以代
工作繁忙之母親接聽,無法證明黃鈺琦與與系爭文章有何關
聯,被告黃鈺琦並無任何妨害原告名譽之行為,亦已經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6225號不起訴處
分書所肯認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128-129頁、第164頁,部分
文字依本判決用語調整):
㈠被告黃英傑於105年1月7日在網路留言板「批踢踢實業坊
」以帳號super0000000於看版「Gossiping」(八卦版)發
表標題:「〔爆卦〕在台北市某局處睡午覺,做了個夢」,
內容如附件。
㈡原告、許淑華及鍾小平就系爭文章對被告等提起告訴,被告
黃鈺琦經鈞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6225號不起訴處分;被
告黃英傑遭依誹謗罪起訴,經鈞院105年度審議字第1143號
判決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59天,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382號判決駁回上訴。
四、得心證之理由:
甲、關於被告黃英傑部分:
㈠按言論自由為憲法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權,法律固應予以最大
限度之維護。惟惡意散布謠言,傳播不實之言論,反足以破
壞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依憲法第23條規定,自應予合理之
限制。而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規定,即屬法律對於非法言
論所加之限制。又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明確揭示行為人
縱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為真實,然若能舉出相當證據資料足
證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因欠缺犯罪故意
,即不得遽以誹謗罪相繩,亦即採取「真正惡意原則」。從
而行為人對於資訊之不實已有所知悉或可得而知,卻仍執意
傳播不實之言論,或有合理之可疑,卻仍故意迴避真相,假
言論自由之名,行惡意攻訐之實者,即有處罰之正當性,自
難主張免責。再者,行為人就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應盡何
種程度之查證義務,始能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而
屬善意發表言論,應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及所發表言論
之散布力、影響力而為觀察,倘僅屬茶餘飯後閒談聊天之資
者,固難課以較高之查證義務;反之,若利用記者會、出版
品、網路傳播等方式,而具有相當影響力者,因其所利用之
傳播方式,散布力較為強大,依一般社會經驗,其在發表言
論之前,理應經過善意篩選,自有較高之查證義務,始能謂
其於發表言論之時並非惡意。因此,倘為達特定之目的,而
對於未經證實之傳聞,故意迴避合理之查證義務,率行以發
送傳單、舉行記者會、出版書籍等方式加以傳述或指摘,依
一般社會生活經驗觀察,即應認為其有惡意(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3376號判決意旨可參)。
㈡查被告黃英傑於系爭文章中稱:「同時, 木可 伯伯在上任後
,之所以會大力地、實質地與某帝國學府合作,嘗試推動在
地市民的『參與式預算』,是因為木可伯伯認知到兩個大黨
中,有很多信仰舊政治的、金權政治的議員,這些議員橫跨
了各個年齡層,大多跟特定產業有關的。佼佼者好比:腫大
平、重伸彥、午叔華、東彥柏等等,呵呵。許多議員在某方
面的磁場是相通的。目前信仰金權政治、舊政治的議員,根
本性地阻擋了所有交到議會送審的參與式預算,因為參與式
預算徹底撼動了地方議員在款項、預算執行、分配等等的過
程中可以分得的巨大利潤。」等語,且對於其中所稱「東彥
柏」即為原告乙情並無爭執,是以斟酌前後文義可知,被告
黃英傑確有指稱原告為「信仰舊政治、金權政治的議員」、
「跟特定產業有關」,並指摘原告此類所謂「信仰金權政治
、舊政治」之議員「根本性地阻擋了所有交到議會送審的參
與式預算,因為參與式預算徹底撼動了地方議員在款項、預
算執行、分配等等的過程中可以分得的巨大利潤」等情。
㈢至被告黃英傑辯稱所指「不乾淨的黑黑議員」並非針對原告
云云,然觀諸被告黃英傑全段文章之敘述,既提及「金權政
治」、「特定產業有關」、「不乾淨黑黑議員」,末段更再
提及因參與式預算根本性地阻擋地方議員在款項、預算執行
、分配等等的過程中可以分得的巨大利潤,其前後文意明確
、邏輯一致,一般人均得以通常事理意涵加以完整解讀,又
無特殊註記說明哪部分文字並非字面所指一般人理解之文意
,堪認此內文係指稱身為市議員之原告為幫助配合財團,惡
意阻擋預算之不乾淨之黑黑議員無訛。被告黃英傑猶稱:所
謂「與特定產業有關」一詞,並未指涉有收受該特定產業之
不法利益,上開言論顯不致對原告名譽產生任何影響云云,
然觀諸系爭文章前後文義,雖未具體特定該行業別,然從其
前後文義觀之,足認此處之不特定行業係指與金權政治有關
而得從中獲得利潤之行業別,是其此部分辯稱顯屬卸責之詞
,不足採信。
㈣另被告黃英傑辯稱系爭文章,係針對可受公評之事所為適當
評論,非無故憑空指摘,業經合理查證,並有相當理由確信
為真實,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無過失云云,並提出
臺北市議會公報、新聞報導及學術論文為證(見本院卷第
154-160頁)云云,然查上開資料除與參與式預算無關之質
詢、報導或為學者針對參與式預算與傳統既得利益者間所生
衝突矛盾之見解,除此之外,被告黃英傑均未能舉證證明係
基於何等事實可合理相信原告與「特定產業」相關、又係本
於哪些事證推斷原告為惡意阻擋參與式預算之推行以維其自
身利益,參以批踢踢八卦版之版眾眾多,討論內容經常為國
內媒體取材之對象,影響力不容小覷,發言前理當更為謹慎
,本件被告未能提出相當之事證說明其係如何合理查證,即
逕行散布上開不實言論,揆諸前揭說明,尚難援引真實善意
原則主張行為欠缺不法性。
㈤衡諸市議員屬民意代表,若傳聞其因自身利益與特定利益團
體相結合,而配合特定團體惡意阻擋參與式預算之提案,必
為一般選民所不能接受,將對身為市議員之原告名譽地位產
生負面影響,從而,被告黃英傑發布系爭文章,足以對原告
之社會評價產生負面影響,至為明確。從而,原告主張被告
黃英傑應對前開貼文行為,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㈥復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
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
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
、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
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再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
究竟若干為適當,應斟酌兩造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俾為
審判之依據(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
223號等判例參照)。第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黃英傑前開
行為毀損其名譽之事實,既已認定如前,則本院衡諸被告黃
英傑侵權行為之手段、方式、所造成之傷害及其程度,復參
酌兩造之學歷、工作、經濟情況,原告時任市議員;被告黃
英傑現為碩士班學生且名下無何財產,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考等情,本院認原
告向被告黃英傑請求精神慰撫金以10萬元為妥適,超過部分
之請求,即無可採。
乙、關於被告黃鈺琦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亦即侵權行為所發生
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為其
成立要件,若不能證明被告有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即
無由令其負賠償責任。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
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27條前段所明定
。
㈡原告主張被告黃鈺琦有共同參與本案無非係以系爭文章所附
之照片非一般民眾及被告黃英傑所能取得,顯然是任職於臺
北市都市發展局之被告黃鈺琦所拍攝,而被告黃鈺琦與被告
黃英傑為姊弟,且上開帳號super0000000之文章曾留有被告
黃鈺琦之私人手機號碼為據。然查,系爭文章係於105年1
月7日20時22分57秒張貼於批踢踢實業坊網站。用以上網之
電腦位址(IP)為36.227.42.104,而上述IP於105年1月
6日5時29分57秒至同月10日3時33分44秒期間,均分配由
臺北市○○區○○000巷00號2樓之附掛電話使用,而被告
黃鈺琦斯 時係在財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推動中心(位於臺
北市○○區市○路○號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樓903室內
)上班乙節,業經本院調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
度偵字第6225號卷宗核閱無訛,且經該案檢察官為相同之認
定,復對原告告訴被告黃鈺琦誹謗罪嫌為不起訴處分在案。
黃英傑則自承系爭文章係由其單獨為之,其中所附照片為網
路下載等語,原告縱認被告黃英傑所述照片來源為虛假,然
其既未能舉證證明系爭照片確實為被告黃鈺琦提供予被告黃
英傑使用,則其空言被告黃鈺琦有參與本案,即無理由。況
縱認系爭照片確為被告黃鈺琦提供予被告黃英傑,亦無法據
此認定被告黃鈺琦有參與發表系爭文章之行為,則原告主張
被告黃鈺琦應就被告黃英傑前開行為共同負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責任,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黃英傑給付10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年10月27日(見附民卷
第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七、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為被告黃英傑一部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
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
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黃英傑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駁
回之。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九、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
依法不需徵收裁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
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從確定訴訟費用之數額。惟依法仍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諭知兩造負擔訴訟費用之比例,以
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以確定其數額,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雯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書記官宋德華
附件:
作者super0000000(台灣中國,一邊一國)看板Gossiping
標題[爆卦]在台北市某局處睡午覺,做了個夢
時間ThuJan720:22:572016
強者我家人在台北市某局處睡午覺,做了一場夢。
夢境在台北市某局處,與同事們討論為什麼「政黨票」不應該放
棄「有真正進步價值」的小黨,因為這是木可伯伯的切身經驗。
最近一個月,天龍市府在審總預算,但是極其重要且關乎年輕人
的預算一直過不了,這除了是某個南波萬的政黨故意做梗之外,
另一個號稱要點亮呆彎的政黨也有不乾淨的黑黑議員浮上檯面。
同時,木可伯伯在上任後,之所以會大力地、實質地與某帝國學
府合作,嘗試推動在地市民的「參與式預算」,是因為木可伯伯
認知到兩個大黨中,有很多信仰舊政治的、金權政治的議員,這
些議員橫跨了各個年齡層,大多跟特定產業有關的。佼佼者好比
:腫大平、重伸彥、午叔華、東彥柏等等,呵呵。
許多議員在某方面的磁場是相通的。目前信仰金權政治、舊政治
的議員,根本性地阻擋了所有交到議會送審的參與式預算,因為
參與式預算徹底撼動了地方議員在款項、預算執行、分配等等的
過程中可以分得的巨大利潤。
突然就這麼醒了,好冷。
不過手機裡居然出現迷樣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