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48號上訴人 劉崇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葉英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7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1萬3,9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1,2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家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書記官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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