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82號聲請人高雄市六龜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鍾享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志清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戴潘秋香 之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