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1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奕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9年度執聲字第5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奕任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奕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就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是檢察官據以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書記官連懿婷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6月5日凌晨1時25│108年7月18日│108年6月19日│││分許為警查獲前2天│││├────────┼──────────┼──────────┼──────────┤│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8年度毒偵│基隆地檢108年度毒偵│基隆地檢108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383、1400號│字第1383、1400號│字第1531、1662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基簡字第1513│108年度基簡字第1513│108年度基簡字第1628││││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0月18日│108年10月18日│109年2月19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基簡字第1513│108年度基簡字第1513│108年度基簡字第1628││││號│號│號││├────┼──────────┼──────────┼──────────┤│判決│判決│108年11月7日│108年11月7日│109年3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是│是│是││之罪││││├────────┼──────────┼──────────┼──────────┤│備註│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724號│第3724號│第1271號││├──────────┴──────────┼──────────┤││編號1-2曾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編號3-5曾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1-5曾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58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1-6曾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87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8月5日│108年8月7日上午5時30│108年10月11日││││分許經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8年度毒偵│基隆地檢108年度毒偵│基隆地檢108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531、1662號│字第1531、1662號│字第1823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基簡字第1628│108年度基簡字第1628│109年度基簡字第674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2月19日│109年2月19日│109年6月2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基簡字第1628│108年度基簡字第1628│109年度基簡字第674號││││號│號│││├────┼──────────┼──────────┼──────────┤│判決│判決│109年3月16日│109年3月16日│109年7月1日│││確定日期││││├───┴────┼──────────┼──────────┼──────────┤│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是│是│是││之罪││││├────────┼──────────┼──────────┼──────────┤│備註│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71號│第1271號│第2070號││├──────────┴──────────┤│││編號3-5曾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1-5曾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58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1-6曾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87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7│(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10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8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995號│││├───┬────┼──────────┼──────────┼──────────┤││法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基簡字第48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6月30日│││├───┼────┼──────────┼──────────┼──────────┤││法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基簡字第487號││││├────┼──────────┼──────────┼──────────┤│判決│判決│109年8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是││││之罪││││├────────┼──────────┼──────────┼──────────┤│備註│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15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