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300號債權人 許榮宗 上列債權人許榮宗因與債務人昇瀚工程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許榮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號AE0000000號支票交付予債務人昇瀚工程有限公司之相關事證,或與債務人間借貸之相關事證。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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