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簡字第14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審簡字第144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國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0989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適用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孫國華竊盜,共陸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外,另犯罪事實補充更正如下:㈠被告孫國華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746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3年6月、6月、3年10月、4年,經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而確定,嗣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公布施行,上開宣告之有期徒刑3月、6月,經本院另以96年度聲減字第1687號裁定各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3月,並與上開不得減刑之有期徒刑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10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民國101年12月2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並付保護管束,至102年2月21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㈡起訴書之附表更正為本判決末之附表。另證據部分補充:竊盜案影像蒐證畫面5紙(見偵查卷第24頁至第28頁)、被告孫國華於本院審理時所為自白。
二、核被告孫國華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被告前後6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有如上述「一、㈠」所示之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屬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身強體健,不思以正常工作獲取財物,恣意竊取他人物品,顯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危害治安,實應予非難,惟被告於犯後終知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然除被害人 邱榮梧 、 鄧雅蔚 均明確表示對本案沒有意見,也不打算對被告求償外(見102年度審易字第1778號卷第20、21頁公務電話紀錄),迄今尚未賠償其餘被害人所受損失,兼衡被告品行、智識程度、犯罪所得利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暨定其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賽月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竊取時間│竊取地點│竊取方法│被害人│所得財物││號││││││├─┼─────┼──────┼─────┼───┼──────────┤│1│102年4月15│臺北市大安區│徒手竊取│ 王雪君 │綠色背包1個,內有皮│││日22時40分│和平東路1段1│││夾1個、郵局金融卡1│││許│62號師大校園│││張、健保IC卡1張、居││││操場│││留證件1本、ELLE廠牌│││││││手錶1支(價值新臺幣《│││││││下同》2000元)、現金2│││││││、300元│├─┼─────┼──────┼─────┼───┼──────────┤│2│102年4月15│臺北市大安區│同上│ 莊愛婷 │綠色背包1個,內有皮│││日22時49分│和平東路1段1│││夾1個、郵局金融卡1│││許│62號師大校園│││張、健保IC卡1張、居││││操場│││留證件1本、NEO廠牌行│││││││動電源1個(價值500元)│││││││,總共價值約3500元│├─┼─────┼──────┼─────┼───┼──────────┤│3│102年4月19│臺北市大安區│同上│ 陳葳 │米白色背包1個,內有│││日19時許│和平東路1段1│││OLINPUS廠牌相機1台(││││62號師大校園│││價值7000元)、BENQ廠││││操場│││牌行動電話1支(價值│││││││1000元)、郵局金融卡1│││││││張、健保IC卡1張、身│││││││分證1張、汽車駕駛執│││││││照1張、現金962元,總│││││││共價值約9112元│├─┼─────┼──────┼─────┼───┼──────────┤│4│102年4月26│臺北市大安區│同上│ 朱嘉洲 │APPLE廠牌、型號│││日21時許│和平東路1段1│││IPHONE4行動電話1支││││62號師大校園│││││││操場││││├─┼─────┼──────┼─────┼───┼──────────┤│5│102年4月28│臺北市大安區│同上│邱榮梧│土黃色包包1個(價值│││日22時許│和平東路1段1│││500元),內有精工廠牌││││62號師大校園│││手錶1支(價值3500元)││││操場│││、書籍1本、名片夾1個│││││││、零錢3、500元,總共│││││││價值約4300元│├─┼─────┼──────┼─────┼───┼──────────┤│6│102年4月29│臺北市大安區│同上│鄧雅蔚│彩色皮夾1個(價值1500│││日19時許│平東路1段162│││元至2000元),內有現││││號師大校園樂│││金801元、健保卡1張、││││智樓之戶外用│││郵局金融卡1張、師大││││餐區│││影印卡1張(價值250元)│││││││、ICASH1張、補習班上│││││││課證1張、發票10張、│││││││價值200餘元之畫展展│││││││覽會門票1張,總共價│││││││值約2751元│└─┴─────┴──────┴─────┴───┴──────────┘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2年度偵字第10989號被告孫國華男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路00巷0弄00號現住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B4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孫國華有竊盜等前科,猶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之時、地,以附表所示之方法,竊取附表所示之財物,得手後變賣牟利或供己花用。嗣經據報警員調取現場監視錄影畫面,於102年5月1日,循線查獲。
二、案經王雪君、莊愛婷、陳葳、朱嘉洲、鄧雅蔚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孫國華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王雪君、莊愛婷、陳葳、朱嘉洲、鄧雅蔚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訴和具結證述情形,及被害人邱榮梧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和具結證述情形相符,並有102年4月15日下午10時19分許暨下午10時21分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之翻拍照片2張、102年4月26日下午8時40分許暨下午8時42分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之翻拍照片2張、102年4月28日下午10時9分許暨下午10時10分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之翻拍照片2張及102年4月29日下午3時16分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之翻拍照片2張可憑。則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並有補強證據,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而被告多次罪嫌,犯意各別,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檢察官柯木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書記官陳曉嵐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竊取時間│竊取地點│竊取方法│被害人│所得財物│├──┼─────┼──────┼───────┼─────┼─────────────┤│1│102年4月15│臺北市大安區│徒手竊取。│王雪君│綠色背包1個《價值新臺幣(下│││日下午10時│和平東路1段1││(告訴)│同)232元》,內有皮夾1個(│││49分許。│62號師大校園│││價值1萬4000元)、郵局金融卡││││操場。│││1張、健保IC卡1張、居留證件│││││││1本、ELLE廠牌手錶1支(價值2│││││││000元)、現金1500元,總共價│││││││值約1萬1732元。│├──┼─────┼──────┼───────┼─────┼─────────────┤│2│102年4月15│臺北市大安區│同上。│莊愛婷│綠色背包1個(價值500元),內│││日下午10時│和平東路1段1││(告訴)│有皮夾1個(價值500元)、郵局│││49分許。│62號師大校園│││金融卡1張、健保IC卡1張、居││││操場。│││留證件1本、NEO廠牌行動電源│││││││1個(價值500元),總共價值約│││││││3500元。│├──┼─────┼──────┼───────┼─────┼─────────────┤│3│102年4月19│臺北市大安區│同上。│陳葳│米白色背包1個(價值150元),│││日下午7時│和平東路1段1││(告訴)│內有OLINPUS廠牌相機1台(價│││許。│62號師大校園│││值7000元)、BENQ廠牌行動電││││操場。│││話1支(價值1000元)、郵局金│││││││融卡1張、健保卡1張、身分證│││││││1張、汽車駕駛執照1張、現金│││││││962元,總共價值約9112元。│├──┼─────┼──────┼───────┼─────┼─────────────┤│4│102年4月26│臺北市大安區│同上。│朱嘉洲│APPLE廠牌、型號IPHONE4行動│││日下午9時│和平東路1段1││(告訴)│電話(IMEZ00000000000號)1│││許。│62號師大校園│││支(價值約7500元)。││││操場。││││├──┼─────┼──────┼───────┼─────┼─────────────┤│5│102年4月28│臺北市大安區│同上。│邱榮梧│土黃色包包1個(價值500元),│││日下午10時│和平東路1段1│││內有精工廠牌手錶1支(價值35│││許。│62號師大校園│││00元)、書籍1本、名片夾1個││││操場。│││、零錢3、500元,總共價值約│││││││4300元。│├──┼─────┼──────┼───────┼─────┼─────────────┤│6│102年4月29│臺北市大安區│同上。│鄧雅蔚│彩色皮夾1個(價值1500元至20│││日下午7時│平東路1段162││(告訴)│00元),內有現金801元、健保│││許。│號師大校園樂│││卡1張、郵局金融卡1張、師大││││智樓之戶外用│││影印卡1張(價值250元)、ICAS││││餐區。│││H一張、補習班上課證1張、發│││││││票10張、價值200餘元之畫展│││││││展覽會門票1張,總共價值約2│││││││75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