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76號原告 唐顯榮 被告 李蔡秀 之繼承人
溫淑玲 李瑞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