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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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遷出房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68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遷出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之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爰命原告查報系爭房屋之價額【請以房屋課稅現值為依據,並附上房屋稅繳款書或房屋課稅現值資料】,以認定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並茲限原告於前揭期間內,自行依系爭房屋之價額,按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計算本件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後,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