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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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59號原告 謝文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志鴻 、 盧建宏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並應於5日內同時具狀補正被告宋志鴻、盧建宏之真正住居所(並附繕本),逾期一併駁回訴訟。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書記官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