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簡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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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簡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請求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竹簡字第157號原告 曾仁宗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 律師
陳興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順良 間確認本票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壹拾參萬玖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捌拾陸元,前已發通知補繳,原告仍未補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二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致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書記官蕭宛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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