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交重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5號原告 鄭玉霞
林新華 黃春蕙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 律師被告 李俊仁
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歐陳錦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審交訴字第244號業務過失致死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蔡榮澤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烈華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