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萬中翰
相 對 人  陳俊雄 即尚好清潔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本院101年度雄補字第185號給
付工資等事件,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
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有該基金會審查決定
通知書、高雄市鼓山區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附卷可稽。且本
院依聲請人提出之起訴狀及相關卷證資料所示,認其尚非顯
無勝訴之望,則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秋燕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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