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59號聲請人峻利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云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8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書記官林珊慧┌─────────────────────────────────────┐│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慶寅企業有│彰化商業銀│103年5月15日│15,200元│0000000││││限公司張│行三和路分│││││││智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