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附民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352號原告 劉繡蘭
溫永鋭 林博才 被告 高維辰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羈押中
張定中 劉芳妤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7號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炳桂
法官何俏美法官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