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88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鈞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民國99年5月13日刊登於太平洋日報,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1件為證,該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8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書記官張慧儀附表:
┌───────────────────────────────────────────┐│99年度除字第8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嘉澤端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94-ND-0000000-0│未記載│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