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976號原告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 吳慶昌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蔚中傑 律師被告 丁家程
曾素 丁信禮 丁國倫 吳其生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曾正川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前因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曾素、丁信禮、丁國倫就委任丁家程為本件訴訟代理人,迄今未提出委任狀,被告丁家程於言詞辯論期日究竟有無合法代理權,尚屬未明,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4月13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