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2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210號聲請人 張顯崇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39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書記官邱美嫆
附表:111年除字第221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