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15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1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155號聲請人 李少仁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26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書記官邱美嫆附表:111年度除字第2155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1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寶來地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7-D0-00-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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