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226號原告 王昱晨 被告 徐裕禎 (原名: 徐浩元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2,920元,應繳裁判費7,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6,880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常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書記官石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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