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補字第149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梁馨文 即勝緯商行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梁馨文既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自應以原告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伍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貳仟柒佰
陸拾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尚應補繳壹仟
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瑞鴻